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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委发〔2018〕15号长兴县人才二十条规定: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三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领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二级)25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对新获得制造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在岗职工,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如有变化以相关文件为准)。
浙江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6号)文件规定:按照2006-2013年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累计增发额度设置最高增发限额为正高级、副高级(含高级技)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限额分别为每人每月1500元、1150元。从2014年开始,每年自1月1日起,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①本人累计增发额低于增发限额且差额超过每人每月300元、230元的,分别按每人每月300元、230元的标准增发;②本人累计增发额低于增发限额且差额不满每人每月300元、230元的,按差额增发;③本人累计增发额已达到增发限额的,不在继续增发(如有变化以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