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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0·2014-02-13 16:30:2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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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代期货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

  第四十九条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请求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条 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处理错误,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所的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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