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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管辖

|0·2014-02-12 11:12:1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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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管辖

  第四条至第七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五条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六条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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