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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专业胜任能力

|0·2014-01-20 16:58:22浏览0 收藏0
摘要 期货法律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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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法律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完整版)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第四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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