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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 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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