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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与职能
(1)期货结算机构是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和结算风险控制的机构。
(2)主要职能:
①担保交易履约。交易双方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只和结算机构发生关系,结算机构
成为所有合约卖方的买方和所有合约买方的卖方。
②结算交易盈亏。每一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结算机构对会员的盈亏进行计算。
③控制市场风险。当市场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亏损使会员保证金不能达到规定水平时,结算机构会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会员收到通知后必须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交齐,否则结算机构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二、组织形式
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①结算机构是某一交易所的内部机构,仅为该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目前我国采取该种形式。②结算机构是独立的结算公司,可为一家或多家期货
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
三、期货结算制度
国际上,结算机构通常采用分级结算制度。
四、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概况
1.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
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均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
2.我国境内期货结算制度
(1)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采用全员结算制度,即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即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实行风险共担。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