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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业务规则

|0·2013-03-29 15:22:5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业务规则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

  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

  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

  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

  隔离。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

  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

  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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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

  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

  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

  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

  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

  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

  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

  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

  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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