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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一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至第九条: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第十条 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一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二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第十三条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第十四条 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