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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指导之:监督管理(1)

|0·2011-06-14 14:36:10浏览0 收藏0

  20、任职资格年检(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上述人员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年检登记表。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

  21、任职资格重新取得(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一,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

  第二,未通过资格年检;

  第三,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

  22、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特殊情况下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一,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第三,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

  23、期货公司任职有关报告规定(均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三,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五十条

  24、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对下列违规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 期货公司的违规行为:

  第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第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第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第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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