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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4)

|0·2011-05-31 10:34:46浏览0 收藏0

  第五章监督管理

  9、监管指标的风险预警: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10、对不符合风险监管指标的期货公司的检查整改:

  第三十四条 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风险监管指标符合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有关措施。

  例题: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 )措施。

  A、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

  B、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C、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D、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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