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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5、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
第一,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三,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并且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风险监管指标的预警标准:
第一,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指标,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第二,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指标,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例题:
1、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 )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六
C、百分之七 D、百分之八
答案:B
2、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
A、120% B、130%
C、150% D、160%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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