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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

|0·2011-05-20 09:45:45浏览0 收藏0

  修正案第十一条

  法条对比:

  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条文(第一百八十二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析:

  本条修正案是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犯罪的修正完善。为了适应当前的证券期货市场,和去年修订的证券法保持一致,本修正案主要做了三处修改:

  1.将操作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范围,由以前的“操纵价格”扩大到“操纵价格和交易量”。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是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的两大因素,操纵市场不仅可以操纵价格,还可以操纵交易量,这一修改也是符合市场实际的。

  2.删除对敲行为中“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规定。这是因为在交易环节,如果以现货进行交易,投资者向交易系统发出卖出其并不持有的证券交易指令时,该指令为无效指令,交易所交易前端系统会自动拒绝撮合该种指令。因此不可能出现“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的情况

  3.扩大“自买自卖”的范围。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作为自买自卖行为的一种。这也是针对一些操纵证券市场的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借用“他人”帐户自买自卖,操纵证券市场。

  本条修正案一方面将实践中欠缺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某些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刑法对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空间,另一方面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强度,使犯罪分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将充分发挥刑法的最后法和保障法作用,有力地打击和遏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例题:

  有下列( )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C、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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