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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第八条
法条比较
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条文(刑法164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
行贿与受贿是一组对合性犯罪,刑法163条(单位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自然就是刑法164条(向单位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本修正案实际上修正案第七条的延续。
对于本罪的把握,类似行贿罪的掌握。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犯罪对象的扩大,这点和前一条修正案一起掌握就可以了;二是注意一个主观方面的要件,就是本罪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不正当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得得利益。为正当利益,给予财物的,不以犯罪论。这个要件也是行贿与受贿在范围上的一大区别:(单位人员)受贿罪不论利益是否正当,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取财物即可认定为受贿,而行贿则还需要考量利益的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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