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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指导之:监督管理及处分

|0·2011-05-05 14:34:50浏览0 收藏0

  监管处分措施

  (一)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

  第二十九条 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期货经营机构发现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四)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五)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二)适用处分措施的相应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第三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一)本准则第二十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可检查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一)有本准则第四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处分,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期货经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八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警告、公开通报批评和暂停从业人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执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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