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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辅导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3)

|0·2011-04-12 10:42:25浏览0 收藏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lesson$

  13、关于惩戒处分的报告制度(均为10天内被告):

  第一,协会应当自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4、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例题:

  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 )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A、定期 B、不定期

  C、半年 D、1年

  答案:AB 见《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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