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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3、期货交易所设立:
①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本办法第六条
②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本办法第七条
4、期货交易所职责: (参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讲义要点)
5、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公告、备案事项:
(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事项:
①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办法第十三条
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本办法第十四条
③期货交易所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本办法第十六条
④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 本办法第十七条
⑤期货交易所终止的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办法第十八条
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也必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批准: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③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④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⑤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由中国证监会公告事项:
①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办法第十五条
②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本办法第十八条
例题: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A、10 B、15 C、20 D、30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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