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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四)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四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

  (二)会员资格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三)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四)会员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五)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席位管理规则。会员不得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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