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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三)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各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以授予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行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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