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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投资者,甚至一些大的机构客户,会担心其保证金的安全。那么,这种担心是否有必要呢?客户的保证金究竟是否安全呢?
首先,保证金可能被挪用吗?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的期货保证金在性质上与银行存款不同。银行的储蓄资金是储户和银行之间建立的一种资金借贷关系,银行可以将储蓄资金用于放款等用途,但期货交易保证金则不能擅自使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必须为会员、客户的保证金单独开设专门资金账户专户存放,且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客户的保证金而言,由于保证金为客户所有,只能用于期货合约交易及与之相关的特定用途,没有客户的授权,期货公司不得擅自动用。需要特别介绍的是,我国期货市场设立了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对客户期货保证金的安全进行全面监控。期货交易每日闭市后,监控中心逐日逐笔查验期货公司资金、交易等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检查期货公司是否存在保证金缺口以及透支等。
期货公司一旦发生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会被及时发现。监控中心成立于2006年,自此以后,我国期货市场早期频频发生的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严重违法行为就销声匿迹了。换言之,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再也不用担心自己的保证金被挪用了!
其次,保证金可能被保全和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当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作为债务人时,期货公司在交易所或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其所有权属于期货公司或客户。即使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也不得任意冻结、划拨。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又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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