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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业务规则第四节资产管理业务

环球网校·2020-02-27 15:09:25浏览14 收藏5
摘要 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进行中,环球网校小编推荐考生学习“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业务规则第四节资产管理业务”,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成功获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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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四节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十六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七十七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八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十九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利用或协助客户利用资管账户规避期货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

(九)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规定。

受疫情影响,2020年第3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了,考生请通过订阅环球网校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功能,及时获取2020年3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及考前准考证打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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