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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环球网校·2019-03-22 09:15:01浏览32 收藏3
摘要 环球网校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环球网校期货频道为各位考生发布期货行业新鲜动态。更多期货行业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欧海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其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增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贵州证监局依法对黄廷海短线交易“盘江股份”案作出行政处罚,对黄廷海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北京证监局依法对周信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其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依法对傅伟、桂再群、顾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傅伟、桂再群、顾军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及其限制期内减持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傅伟、桂再群合计处以50万元罚款,对顾军处以50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依法对天津东疆、商永强、陈义发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天津东疆、商永强、陈义发给予警告,并对天津东疆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义发处以90万元罚款,对天津东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商永强处以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黄廷海作为盘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多次买卖“盘江股份”股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欧海鹰和周信钢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累计持股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优能控股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傅伟、桂再群、顾军超比例减持“优能控股”,天津东疆超比例增减持“优能控股”,陈义发超比例增持“优能控股”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证监会将不断提升行政处罚效能,严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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