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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境内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第一,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或三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第三,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2、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如下措施控制风险。
第一,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二,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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