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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在我国,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公司除可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即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2.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
(1)期货经纪业务
(2)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不得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不得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不得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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