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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期货结算制度分为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两种类型。
1、全员结算制度:上海、大连、郑州
2、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中金所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业务范围,会员分为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四种类型。
交易会员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它属于非结算会员。
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均属于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3、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配套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实行风险共担。
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
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
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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