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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