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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客户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的投诉材料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六十五条
期货公司之间或者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调解处理。
第六十六条
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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