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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七条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四条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第十八条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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