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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基本业务规则
1.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 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保证金分为 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2.保证金包含的内容: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专用的结算账户会员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
3.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的一下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的证券。
4.有价证券冲抵的金额不得高于如下标准:
有价证券基准即使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但是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 费用 贷款 和税收 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冲抵金额支付。
5.结算担保金分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6.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7.有违反交易规则的可以做如下的措施:
限制入金 开仓 出金 提高保证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8.期货出现同方向的连续涨跌停 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的幅度和保证金的增加,减仓来化解风险。
9.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
10.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有:即时行情 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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