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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审议批准董事会 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道
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文件报到中国证监会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一届任期3年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的权利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 规则 和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 决算报告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督促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
4.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日常工作
2.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结束10日内 文件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 副总经理若干个。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行使下面权利: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 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6.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的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 副主席1-2人,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会议在10日内 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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