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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1.不得做盈利保证 不得共享利益和风险。
2.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面委托来进行交易
①国家机构个事业单位
②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③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④证券、期货市场禁止加入者
⑤未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3.期货公司及时发布信息。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4.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只可用于下面的情况
①依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②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5.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通性好的有价证券进行期货交易,具体比例国家规定。
6.期货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的损失会员自己承担。
7.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的追加的话 期货公司应当强行的平仓。
8.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总量。交割仓库不得有下面行为:
①出具虚假仓单
②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入库、出库
③泄露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商业秘密
④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期货交易
9.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取得对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10.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1.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担保业务资格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企业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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