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摘要】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之一法律法规中涉及时间考点较多,环球网校小编特进行了精心整理,本文“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时间考点:6个月内”,希望对你有一定帮助!小编预祝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顺利通过!
6个月内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环球网校小编整理提供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时间考点:6个月内)
第十六条 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无合理理由未办理任职手续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公司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推荐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环球网校小编整理提供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时间考点:6个月内)
期货公司去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环球网校小编整理提供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时间考点:6个月内)
个人总结:除了上述以外,还有期货从业人员的一种处罚方式是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12个月,其他的很杂,只能单项记住。
本文内容“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时间考点:6个月内”,你掌握了几分?
编辑推荐: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期货从业资格频道或论坛,我们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