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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4-06-19 09:20:09浏览33 收藏6
摘要 6月17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2024年上海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6月21日开始,至7月4日截止。

6月17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2024年上海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6月21日开始,至7月4日截止。

公告原文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3〕23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4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方法

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 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www.rsj.sh.gov.cn/zcps/zcpssb/)后,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扫码注册。相关申报流程及具体操作申报人员可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查看“操作手册下载”作为参考。

2. 申报要求。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3. 时间要求。网上申报自2024年6月21日开始,至7月4日截止。

4. 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需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将其中一篇论文标注为主送论文。市正高会评委会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申报人员的主送论文,若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

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申报人员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支付评审费用和提交纸质材料。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申报人员在完成网上申报后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通过“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中“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工作进程,一般不采用电话通知。

(三)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

网上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受理号后,申报人员应根据通知缴纳相关受理费和评审费,并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1. 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详见附件);

(2)《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自荐综合材料20份;

(4)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5)送审论文、著作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

(6)学历和学位、高级会计师等证书,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其中(5)、(6)可提交复印件,但需同时提供原件以供查验,查验完毕后,原件可现场退回。

2. 接收材料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24年7月16日至7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逾期不予受理。

地点:中山西路2230号上海市会计学会。

3. 缴费要求。按照短信通知要求,进行转账付费,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四、评审安排

市正高会评委会将根据《评审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24年8月将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宜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满足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理论研究成果、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等申报条件,若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视同符合任职资历的申报条件,可免于面试答辩,按规定由市正高会评委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若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则需参加面试答辩。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三)2023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无新增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本次申报不予受理。

(四)凡弄虚作假,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63185009,54679568转17116、17041分机。

特此通知。

附件:申报正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下载地址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zyzg_9038/20240618/xxfboswf0000002861.html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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