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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除规模化养殖以外,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优惠内容】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2.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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