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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日常工作内容: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支付赔偿金吗?
李先生是一家培训学校的教师,与学校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7个月后,培训学校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李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培训学校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李先生的仲裁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培训学校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超过了法定标准,因此其中有1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款中的试用期满月工资,应理解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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