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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平安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运用者供应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运用者进行气瓶平安运用指导,并根据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运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运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运用单位应当运用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运用前,运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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