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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自带机器到公司工作,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王师傅自带两台数控车床到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王师傅负责操作其自带的两台数控车床从事零件加工工作,公司对王师傅进行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每月向王师傅支付1万元。
后来王师傅在工作中,左手小指不慎被机器扯断,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主张王师傅系自带机器,属于承揽公司的业务,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王师傅与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疑】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师傅和公司均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王师傅所从事的工作是机械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机械公司对王师傅进行考勤,按月支付王师傅劳动报酬。综合以上,王师傅与机械公司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王师傅自带机器到公司工作,并不足以推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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