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序言: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编辑推荐: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119条完整版)请点击此处免费下载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深入解读
条文内容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紧急处置权及其保护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处置权是必要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加以保护。
一、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处置权是必要的。本条第1款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采取特定措施的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是“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这是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需要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使,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在此情况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权采取特定措施: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例如,在矿山井下开采中,发生矿压活动显现激烈、巷道(或工作面、采场)底板突然鼓起、支架破坏、煤(岩)层变软、湿润等沼气喷出的预兆时,井下作业人员在此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及时撤离。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法律对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作出规定十分必要。紧急撤离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停止作业马上撤离作业场所;二是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员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再撤离作业场所。同时,实践中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紧急撤离权的宣传,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
二、对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的保护
本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紧急撤离权,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的不利处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对待这种权利,对于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如果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则该类行为归于无效,对降低的工资要给从业人员补发,对福利予以恢复。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应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考生带来的“安评师|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第五十二条)”,如有最新安全评价师考试通知小编会在第一时间发布,大家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同时环球网校也为大家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和安评师精华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和右侧资料免费下载即可获取。更多安全评价师考试信息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全评价师备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