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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8〕10号)、《梅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等相关文件要求,近日,广东梅州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了新的目标任务、实施范围与建造方式: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梅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节选)
一、目标任务
2022年2月1日起,各地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应实施装配式建筑,到年底前,建设一个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示范项目。
到2025年,我市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下列项目应带头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要不低于基本级(现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1)政府投资且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安置房、学校、医院、幼儿园、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2)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区;(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工业建筑;(4)乡村振兴、旅游风景区的配套用房。
三、建造方式
2022年2月1日起,各地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均应结合实际选取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轻钢结构、木结构其中一项装配式建造方式。采取混凝土结构建造方式应采用合格的预制隔墙板、楼梯、叠合楼板、窗台等部品部件方式,达到装配率的要求;2023年1月1日起,再适当增加集成卫生间、集成厨房、集成装修提高装配率。在风景名胜区、园林景观、特色小镇、仿古建筑、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连片改造、低层公共用房和临时用房应当采用轻钢结构建筑或木结构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市政建设、水利工程、桥梁建设中应大量采用各种预制构件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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