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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临政发〔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大力实施绿色建造、数字建造和装配式建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29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5%以上。新增1家综合资质企业和5家甲级资质企业,培育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家以上,超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家以上,高新技术建筑业企业2家以上,获评国家级优质工程2项以上。打造新型建筑工业化标杆市,新增2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5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典型。市政府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功勋企业家,通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后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排名全市前3名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后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排名全市前4-15名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排名全市前3名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产值超15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建设行业“功勋企业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上报(推荐条件暂按原有政策执行,国家、省、市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二)鼓励企业拓展台州市外市场。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台州市外年完成施工产值超5亿元部分,超额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企业10万元,超额不足1亿元部分不予奖励;专业承包企业在台州市外年完成施工产值超1亿元部分,超额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超额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综合资质、甲级总承包资质、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民航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铁路工程等行业甲级总承包资质、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再增加奖励30万元、10万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换证获得的资质不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建名牌工程。鼓励企业创建台州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优秀设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等名牌工程(以上均不含参建),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其中鲁班奖、梁思成建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以协会或学会发文为准),每创建一项名牌工程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在临海市内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奖励200万元,创其它国家级奖项(梁思成建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50万元,创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创台州市建设工程括苍杯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在临海市外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创其它国家级奖项(梁思成建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25万元。
在临海市内获全国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30万元,获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10万元,获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5万元。
在临海市内获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奖励30万元,获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奖励10万元。
(五)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造方式转变,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建造,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和装配率;对于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小微工业园(工业地产项目),预售节点参照普通商品住宅执行;鼓励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逐步向设计、生产、施工等一体化转型。
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施工队伍,提升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对建筑业企业在台州市内为了推进装配式建筑专业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而购置的设备(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智能升降机、1250kN.m及以上大型塔吊)直接用于自身装配式建造的,当年设备累计购置金额在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给予购置金额5%的奖励,当年设备累计购置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购置金额10%的奖励,单个总承包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专业承包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建筑业企业在临海市内获台州市装配式示范工程类项目的奖励5万元。临海市内的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钢结构工业化基地的再分别增加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由台州市财政承担。
(六)鼓励建筑业企业回归,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支持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临海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进行奖励。凡原注册地在外地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本市落户注册的,具有综合资质、甲级总承包资质、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存续二周年以上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相关奖励政策与其他行业一致,具体按照临海市总部经济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七)鼓励科技创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体系。促进综合、甲级建筑业企业R&D经费投入,提升企业R&D水平。搭建公司化运作的实体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组建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试验基地、企业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新创建国家级、省级、临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建筑业企业与有关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合作的,按企业实际合同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为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完成单位排名2-6名的奖励减半)。
加大对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市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投入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建筑业企业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按有关政策执行。
(八)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引导和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建筑业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和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奖励,按照临海市“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执行。
(九)鼓励企业强化质量提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动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质量第一”的发展意识。对新获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奖励,按照《临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执行。
(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具备竞争力强、企业资质等级高、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融资对接,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对建筑业企业适当倾斜。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政策性融资担保向建筑业企业扩面,鼓励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建筑业企业。鼓励保险机构向上争取政策,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实施差别化费率,探索共保体模式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十二)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企业出借资质和串标、围标行为。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和清出制度,将市场经营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人员配备、到岗履职、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纳入我市建筑业产值统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环保、税务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取消当年度享受本意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二)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不再重复奖励;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奖励,上级奖励额度大于本市的,不再重复奖励;上级奖励额度小于本市的,按本市标准补足差额。
(三)本意见各类奖项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并实施。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家、省、市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7〕39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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