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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了2022年吉林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条件、报名时间、缴费时间等具体事项。建议大家填写“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及时获取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成绩查询等重要节点通知!
若想了解各地区2022年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及公告内容,可点击>>《2022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汇总》查看。
吉林省202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务安排如下: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和相关部委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1)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10月21日-26日。登录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址(http://gjsksbm.cirea.org.cn:9001)进行报名。
(三)网上缴费时间:2022年10月22日-26日。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承诺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报考人员利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四)收费标准
二、考试时间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二)考试大纲
继续使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2021)》(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www.cirea.org.cn)、“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网址:www.creva.org.cn)下载。
(三)考点设置
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只在长春市设置考点,考点相关信息会在准考证上注明,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11月9日-10日。
三、往年保留成绩衔接
(一)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具备免试条件,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其保留成绩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科目,该科目保留成绩有效期仍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任意1科有保留成绩的,均对应至《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1年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本年度延考,或者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未报名的,其2020年度的保留成绩顺延至2022年。
四、成绩查询和考后公示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查询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并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在线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准确,在线查看成绩复核结果。
考试成绩公布后,我厅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查实报考人员违反承诺,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应试人员须知
(一)因疫情原因,请考生全程佩戴口罩,携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结果,出示行程码、测温合格后方可进入考场。并严格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护。
(二)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场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编造或者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咨询电话:省住建厅房产处:0431-82752209
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0431-8855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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