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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条文深入解读”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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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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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深入解读
条文内容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内容的规定。
条文释义
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机关的一些职责逐步分离给协会组织承担;协会组织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真正成为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因此,安全生产有关的协会组织应当立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定位,在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协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依据其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体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本行业企业的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协会组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协调职能。
协会组织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利用行业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服务职能。协会组织为会员单位、政府等机构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贸易纠纷,举办产品信息发布和展销,进行业务培训等。三是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等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一方面要做好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要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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