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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法考什么时候报名?官网

环球网校·2022-01-21 18:06:32浏览21 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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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意向报考2022年司法考试的小伙伴注意了,2022年法考报名时间预计在6月份开展,有报考意向的小伙伴可要抓紧时间备考了。以下是环球网校小编整理的“2022年北京法考什么时候报名?官网”详细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预祝各位考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2022年北京法考什么时候报名?官网

推荐下载:2022年法考备考:《刑法》刑法解释方法考点

一、报名时间

2022年法考报名时间暂未发布,但每年报名时间都是差不多的(因疫情影响除外),比如2021年法考报名时间定于6月10日-24日,因此小编大胆预测北京市22年法考报名时间预计定于6月上旬开展。如果想及时获取公告发布、客观题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笔试、成绩查询、主观题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笔试、成绩查询、证书领取等重要时间节点短信提醒,考生可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开通后小编将以短信形式通知大家。

二、报考条件(参考21年)

(为帮助大家准确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考生可点击报考条件免费查询入口,输入学历等信息即可免费查询)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

(1)应届生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获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2)往届生——法学类本科学历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往届生——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往届生——其他情形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并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及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1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户籍在放宽政策内的,学历可放宽至本科

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的政策要求,2021年继续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每日一练:

(单选题)

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下列情形中,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是?

A.绑架并控制被绑架人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被绑架人死亡

B.为勒索钱财而控制被绑架人,因害怕其出声,用毛巾塞住其嘴巴,被绑架人窒息而死

C.为勒索钱财而绑架被绑架人,取得赎金后释放被绑架人,因害怕其报警,又开车追了三公里,追上后撞死被绑架人

D.绑架被绑架人时遭到其激烈反抗,用绳子勒死被绑架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A项,行为公式: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第一,必须有故意伤害行为。第二,必须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轻伤。第三,对死亡必须是过失,否则就是杀害。第四,伤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因此A选项属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而不属于杀害被绑架人。

B项,第一,“用毛巾塞住嘴巴”不属于故意杀害行为。第二,“用毛巾塞住嘴巴”也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不适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第三,“用毛巾塞住嘴巴”仍然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力控制人质)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属于一个行为同时构成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提示,旧条文规定了个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修正案(九)》删掉了该规定。这表明,以后不存在“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了。以后遇到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C项,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其中的杀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如果将人质释放后,被释放的人便不再是人质,不再是“被绑架的人”。此时的故意杀人罪要单独处理,与前面的绑架罪数罪并罚。

D项,在实施绑架期间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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