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下半年珠海科技学院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须知
2021年下半年(第62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将于2021年9月25日至27日在我校进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组考防疫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9月修订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考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场分布
考场位于第一教学楼A206、B301、B302,具体考试时间考场见准考证。第一教学楼分为A、B两区,面向东门方向的为A区,面向宿舍楼的为B区。考试期间考区封闭式管理,入口位置(B301旁、A207旁)、出口位置(B303旁、A205旁),所有考生由入口进入考区,出口离开考区。

二、准考证
本次考试考点不集中发放准考证,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为9月6日9:00开始,请考生于自行登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系统(网址:https://ncre-bm.neea.cn/)查询准考证信息并打印。
三、考生健康情况监测
(一)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在考前14天起,自行每日体温测量,填写“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每位考生每科目一张),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就医并报告。登记表在考试当天入场检查时上交。“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打印准考证时可下载。
(二)如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三)凡筛查发现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省份地区活动轨迹的,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四)非珠海科技学院考生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入校考试。
(五)考生在考试前14天及考试期间避免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减少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做好个人防护。
四、校外考生来校、进校指引
(一)公交车:市区方向可乘坐207路公交车到珠海科技学院东门下车;三灶方向可乘坐Z104路公交车到珠海科技学院东门下车;斗门方向可乘坐504路公交车到珠海科技学院南门下车换乘Z104。
(二)机场快线:拱北中珠大厦、吉大九洲港客运站等处可乘坐机场快线到珠海科技学院下车。
(三)学校在东门设置入口体温检测专用通道。机动车禁止进入,考生按要求佩戴口罩,凭身份证、粤康码、行程卡、准考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逐一检测体温,分散有序入场。考生通过专用通道后可以选择共享单车或步行直接前往考场,在校期间全程佩戴口罩,考试结束立即离开学校,不得在校内随意逗留走动。
学校东门入口:通过检测后步行到考场预计需要5分钟,骑共享单车预计需要3分钟。
特别提醒:学校仅允许考生本人步行进入校园,机动车和送考人员禁止进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入校考试:
(一)粤康码非绿码者;
(二)行程卡显示有非低风险省份地区活动轨迹者;
(三)证件不全者;
(四) 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五)其他不符合考试要求者。
五、考生服务
就餐:考生可以自行前往食堂购餐。
校内共享单车:校内共享单车为青桔单车,请有需要的同学,先行下载“滴滴出行”app或者“青桔”app以便使用。
校内免费直饮水:使用流程:下载“点点app”,点击“我要喝水”并扫描直饮水设备上二维码即可免费饮水。
医疗保障:如考生身体不适,可告知监考老师或拨打校卫生服务中心电话7626120。
六、考风考纪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由工作人员核验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考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等)入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智能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上。
4、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如有不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5、在自己核验无误后,等待监考人员统一指令开始进行正式考试。
6、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7、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计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退出作答界面。
8、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作弊者将按按规定给予处罚。
9、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10、考生考试时,禁止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11、考生点击交卷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等监考人员确认考生交卷正常后,方可离开。
12、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3、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参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以上“一”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以上“二、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健康情况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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