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安全评价师考试动态提醒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不同级别事故的罚款金额

网络·2021-09-19 10:55:01浏览1837 收藏367
摘要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不同级别事故的罚款金额”。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完整版)

温馨提示:2021年下半年安评师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打印准考证的时间为安评师考试前10天,已经报完名的安评师考生可以点击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等重要时间节点环球网校都会通过短信提前通知您,助您安心备考。环球网校已开通安评师报考资格免费查询服务,想要参加2022年安评师考试的考生可以点击查询,一键知晓查询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球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安全评价师精选好课(安评师-安全人的进阶之路),点击限时免费领取,不要错过。以上就是“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不同级别事故的罚款金额”,更多安全评价师考试资讯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全评价师备考资料”,也可点击下方免费下载领取安评师精品学习资料。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