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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成都市、绵阳市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和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属人员,以及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在我省(不含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职业资格(准入类)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医疗类高级职称人员,申报评审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3.学历资历要求。
(1)卫生高级职称
①副主任医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7年。
②副主任护(药、技)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
③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
(2)基层卫生高级职称
①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9年。
②基层卫生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
4.临床工作量要求。
(1)卫生高级职称
临床工作量要求详见附件7。
(2)基层卫生高级职称
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5.工作业绩要求。
(1)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本专业的学术论文(3篇以内)、科研项目(3项以内)、技术专利(3项以内)、行业标准(3个以内)、技术规范(3个以内)、手术视频(1个)、科普作品(1个)、流行病学调查报告(2篇以内)、应急处置情况报告(2篇以内)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申报人员须选择1~3项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
(2)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工作业绩按照《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川卫规〔2019〕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得计算任职时间。
(三)进修学习要求。
1.临床、口腔类医师。根据《关于开展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工作的意见》(川卫发〔2017〕166号)规定,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到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全脱产规范化进修3个月以上;其余医疗机构的,须到上级医疗机构全脱产规范化进修6个月。
2.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仍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连续6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
(四)对口支援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2.脱贫地区支援时间。按照《关于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打造一支愿承担有能力可支撑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川卫发〔2017〕172号)规定,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前,须驻点工作1年;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前,须对口支援1年,累计驻点工作时间不少于12周(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
3.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时间。按照《关于做好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传帮带”工作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22号)规定,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前,须累计驻点工作1年,持续2年;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前,须累计驻点工作3个月,持续2-3年。
(五)卫生副高理论考试要求。
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专业一致。
(六)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
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2份。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间期间注册和登录四川省卫生健康人才服务管理平台(http://www.scwsrc.com),进入“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并提交申报信息。
申报人员提交申报信息后,须在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以下简称《综合信息表》)和《临床、口腔医师(公卫医师、药学、护理和技术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以下简称《工作量登记表》,附件8、9),和其他纸质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单位审核。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须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登录评审系统对申报人员网上信息逐一进行核实,同时对单位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须在《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在《综合信息表》的“任现职以来是否有医疗差错事故、收受红包或受行政处分”“公示结果”“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审查情况、推荐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在评审系统提交审核结论,在《工作量登记表》的“公示情况”“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市(州)卫生健康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员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和《综合信息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州)卫生健康委、省级主管部门还须登录评审系统提交审核结论。
申报卫生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四)同行专家评议。
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颁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凡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和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或网络)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五)评审结果公示。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将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sjkw.sc.gov.cn)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发文公布。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填报要求。
我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和评审,申报人员不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须将学历学位证明、现任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卫生副高理论考试合格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进修结业证、对口支援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病历、专题报告、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结果、临床工作量佐证材料等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原件扫描上传,且须对上传材料的清晰度和真实性负责。
1.申报人员须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须为申报人员本人近期清晰、可辨认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得上传生活照、视频捕捉或摄像头所摄照片;照片大小为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40-50kb之间。
2.《评审表》须个人在网络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按《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专业目录表》(附件1)填写,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按照全科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咽喉、皮肤病与性病、精神卫生、急救医学、康复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病理、医学检验、药学、护理、医学技术、公共卫生、卫生管理等19个专业填报。
3.《综合信息表》须个人在网络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
4.综合推荐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撰写,主要反映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内容(字数不超过1500字)。综合推荐材料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须参照《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附件5)对申报人员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未评分的以零分计算)。签章后的综合推荐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5.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技术专利、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原件扫描上传。学术论文包括封面、目录、正文三部分内容。手术视频应为申报人员本人主刀的手术,并须刻录成光盘随纸质材料一并上报。
6.进修结业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以下简称《免进修学习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以下简称《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限2017年及以前派出对口支援人员提交,附件3)、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考核结果材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以下简称《免对口支援登记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7.继续教育证明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能明确反映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任现职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
8.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须原件扫描上传。
9.破格申报人员须将破格申报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10.申报人员临床工作量由所在工作单位据实出具,并由申报人员本人在申报系统如实填写,《工作量登记表》须在申报信息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医师临床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10)等临床工作佐证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二)资格审核要求。
1.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所填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签署内容是否真实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且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2.网上申报信息必须与申报人员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三)材料报送要求。
1.所有纸质申报材料统一规格为А4纸、双面印制。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评审的,责任自负。
2.纸质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评审表》须左侧胶装,一式一份。
(2)《综合信息表》和综合推荐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3)进修结业证或《免进修学习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限2017年及以前派出对口支援人员提交)、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考核结果材料或《免对口支援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4)《工作量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3.纸质申报材料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申报人员须在评审管理系统下载打印《材料目录》并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4.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完成后,须在评审系统下载打印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与纸质申报材料一同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5.纸质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材料不齐、手续不全和未按时报送者,不予受理。
6.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1。
五、其它事项
(一)任职时间。
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二)论文检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1〕7号)精神,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将使用第三方检测平台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直接送交高评委。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暂不要求复制比检测,但须进行论文检索,外文论文须提供中文译文。
(三)评审费。
1.根据《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40元;需要答辩的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
2.申报人员通过省卫生健康委资格审核后,须在2021年10月31日前自行完成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成功的申报人员,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受理现场缴费。申报人员网上缴费成功后,非政策性因素,一律不予退费。
3.网上缴费成功的申报人员,可在2021年11月5日前到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发票。
(四)申报材料处理。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五)评审权下放。
在成都市、绵阳市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由成都市、绵阳市自行组织评审。在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所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成都市所辖区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由所在市自行组织评审。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地组织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不再参加全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在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下放评审权的地区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在本年度评审工作正式启动前一个月报评审方案,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报评审结果和工作总结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未经备案或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
(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享受的激励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关爱激励医疗卫生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中担当作为的通知》(川卫函〔2020〕25号)、《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40号)等规定执行。
(七)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享受的激励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号)等规定执行。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在申报系统选择“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标识并上传佐证材料;在卫生副高理论考试、进修学习、对口支援相应栏目选择减免选项;在业绩成果代表作栏可选择“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帮扶期满考核合格”并上传3个年度的考核材料。
(八)纪律要求。
1.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诚信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发资格证书,申报人员本人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1)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聘任证明材料造假的;
(2)学术论文造假、抄袭、剽窃的;
(3)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2.各级资格审查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真实保证,严格贯彻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为申报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故意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审查材料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九)申报材料收取具体事务由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承担。
(十)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方式另文通知。
附件:1.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专业目录表
9.公卫医师、药学、护理和技术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
10.医师临床工作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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