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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 修正前 | 修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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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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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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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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