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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题为《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
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都与“视同工伤”有关。这也牵涉到两起有关工伤的案件。一是,2017年河北一名法官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的过程中上厕所时突然发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二是,2011年海南某高中教师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猝死家中。这两起案件人社部门最初均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劳动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波三折后,法院最终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驳回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其实,这两起案件争议的焦点都在“视同工伤”的满足条件上。“在家上班”是否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关键在于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从这两则案件来看,无论是法官在家整理案卷材料,还是教师在家批改试卷,他们都是将在单位进行的工作拿到家里来做,本质上还是一种履职行为,是单位工作在不同工作场所履职的一种转移。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将“在家上班”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无不妥,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大进步。
随着时代的发展,工作形态日益多元化了,工作方式也呈现碎片化、灵活化等特点。有人在单位办公,也有不少人选择在家,甚至是在咖啡馆等场所工作,但是如果在家工作突发意外却没有充分保障,劳动者自然会为之焦虑。当劳动者在延伸和转移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履职时出现“视同工伤”的伤害情况,而用人单位、社保部门又没有科学合理地判断,则可能会导致一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处于“模糊地带”,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这种语境下,法院将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占用个人时间在家上班纳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内,正是对新型劳动关系的正视和认可,有利于减少工伤认定纠纷,有助于保护更多人的加班权益和工伤权益。这也启示相关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认定工伤时要更灵活地分析职工受伤害情况与履职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以是否在单位办公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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