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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金额的计算
(1)临时房屋及构筑物回收金额的计算,一般包括折旧费和残值计算。
A、折旧费=原价×年折旧率×使用年限
B、残值(使用后需拆除)=原价×材料占原价百分比×材料使用折扣×拆下材料的价格折扣率-拆除费;
残值(使用后需交其他部门使用)=原价-折旧费
注:临时房屋及建筑物在全部建设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使用的,因其转为固定资产,不计算残值;竣工后不能移交使用或拆除且无残值的也不计算残值。
(2)施工过程中获得材料回收金额计算。
A、建设场地原房屋、构筑物拆除回收金额,按各主管部门规定的残值指标计算,并需扣除销售费用
B、砍伐树、挖掘树根的回收金额,按变价收入减去砍伐挖掘费计算
(3)进行工程时所获得的副产品(矿产品、建筑材料)的回收金额=预计数量×销售价格-销售费用
(4)联合试运转产品纯收入回收金额=试运转产品销售收入-试运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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