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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考试:民法-单项选择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三/13)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无先后之分,本题中,买卖合同约定甲应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其履行义务的顺序有先后之分,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仅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乙作为应当后履行的一方是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B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请求。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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