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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官网

环球网校·2021-10-08 09:23:38浏览37 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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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司法考试时间也已定,客观题笔试于10月16日-17日分两批次进行,以下是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江苏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官网”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参加2021年法考的小伙伴,可以开始备考啦。

2021年江苏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官网

一、准考证打印入口: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8日-16日自行打印准考证。想及时获取笔试时间、成绩查询时间、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可使用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功能,小编会及时通知您!

三、司法考试试题每日一练:民法-物权变动

单项选择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6)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考点】共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答案】C

解析: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订立散伙协议对房屋产权作出安排,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A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判决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丙一直没有办理,此为给付之诉的判决。因此,房屋产权仍未发生变化,依旧归丙所有。丙死亡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归丙的唯一继承人丁所有。B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房屋赠与作了公证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戊不是房屋所有人。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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